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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科咨询公司“建科普法月”之《广告法》等法律提示的那些“雷区”
更新时间:2021.09.23
浏览次数:304

做好广告、宣传,能够产生强大的传播力和感染力,可以为企业、品牌、产品等树立良好的形象。同时也必须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规定,为企业广告、宣传等具体工作开展明确了不能触碰的“雷区”。

先来看看法条,《广告法》第九条中规定了广告不得有的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再来看看,一些案例中的深刻教训和应该总结的工作经验。

一、是否存在未限定范围的“最高级”类表述

2014 年某品牌手机在其官网发布广告宣传语“全球第二好用的智能手机”,被判定使用绝对化用语。对此,被责令锤子手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公开更正,原因在于该广告语在创作中违背了客观性原则。

2015年某食品公司因“中国最大的蛋品加工企业”的绝对性用语被罚款6万元。

与此点认证原则相反,代表广告主的经营理念和诉求的用语则不会被认定为绝对化用语。比如“力争第一”、“争当行业领军”等表达未来目标的用语,则不属于违规之列。

二、是否存在低俗化用语超越伦理边界而触犯法律

2019年某饮料广告涉嫌内容低俗、虚假等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有媒体爆出该饮料依旧延续以往“大胸美女”风格,只是更新了包装。有营养学专家指出该饮料作为普通食品却宣传丰胸功能,涉嫌违规。该广告被认定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该公司被罚款20万元。

三、是否存在需经过科学认证的预设可能性

2019年某药品广告通过节目中演员口播“无色无味还很清爽,这个好哎,而且止痒还挺快的”。对此,被通报广告中“止痒快”意义不明确,没有权威认证或验证,并且作为药品广告也未按照要求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字样。该公司被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被罚款 90万元。

四、是否存在动机不纯式虚假诱导

2019年某置业公司因发布的广告中包含“首批售罄”字样,当事人为了提高知名度、促进房屋销量,在商品房未销售完毕的情况下,使用“首批售罄”的术语,与事实不符,利用、误导与欺骗了消费者,被罚款12万元。

2016年,某服饰贸易公司在服装店网页上展示其商品时,标注了“送胖爸爸、胖老公最好的礼物!”等广告语。对此,被消费者举报。当地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后认为,该广告语中虽然带有“最好”字样,但是没有指向其产品的质量,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所以并不属于违法行为。

五、是否存在涉嫌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

2017年某公司在其销售的商品包装上印有“MADE IN TAIWAN 原产国:台湾”内容。鉴于该公司案发后将涉案商品下架并销毁外包装,被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2020年某公司在视频广告中使用的中国地图,由于工作失误未将我领土表示完整、准确。对此,该公司被责令停止发布该广告,罚款30万元。

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始于心,践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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