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刘伟表示:“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这次修改新增了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就是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从而整体上提升安全生产的水平。”
《安全生产法》修改决定共42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贯彻新思想理念
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转换为法律规定。增加了:
1、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2、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3、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二、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增加了:
1、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报告;
2、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
三、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能力建设;
3、“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成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4、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5、成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6、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四、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
1、要求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实施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赁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法定安全生产义务。
2、要求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
3、要求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五、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1、处罚金额方面:事故罚款由现行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要责任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
2、处罚方式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由“责令整改,据不整改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修改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3、处罚力度方面: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4、针对从业人员的要求方面: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共建共创,平安你我!